释义 |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 第一,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第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将上述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表述为: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归属人民检察院。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要以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者建议为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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