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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