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体育竞赛中意外受伤学校有没有责任 |
释义 | 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因此,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 造成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甘风险”规则是什么意思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话,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例如学校设施有安全质量问题,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二、老师打学生怎么处理 学校的老师打学生处理方法是,如果老师打学生的情节很轻,只是为了提醒教育学生,可以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醒,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如果老师打学生情节严重,对学生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作为学生,可以要求教师赔偿,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学生受伤严重,构成轻伤或重伤,教师涉嫌故意伤害,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一方也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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