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通常能够,但是如果退休前是国有公司主管人员,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公司、外资公司和中介组织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公司或者组织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国有公司主管人员廉洁从业若干限定》第六条 国有公司主管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做法的发生。不得有下列做法:(一)本人的另一半、孩子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另一半、娃儿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另一半、娃儿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要求;(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另一方及其另一半、娃儿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要求;(五)本人的另一半、娃儿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给钱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六)按照限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无回避;(七)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公司、外资公司和中介组织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公司或者组织从事、代理与原任职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