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规定是: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百分之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百分之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百分之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百分之40计算土地出让金。 按照原批准用途办理出让手续,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百分之35;商品住宅和综合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百分之40;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百分之45;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备案评估地价的百分之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一)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二)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