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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和质押的区别?
释义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2、占有的条件不同。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4、权利的实现不同。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1.质押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基本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在符合了法定的构成要件后自动产生。
    2.质押权的标的包括财产性的权利和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仅能为动产。
    3. 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都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但在质押关系中担保物权成立时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不要求标的物与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而留置关系中,因债权的存在,在留置权成立前,留置权人既因合法的债权关系而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且要求留置物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
    4.两者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
    5.消灭不同。质押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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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8: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