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写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
释义 | 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根据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应支付逾期利息。代理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 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XXX到期拒不还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应当偿还逾期利息。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 结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代理人代表原告XX提出如下代理意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约定,被告应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由于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支付逾期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上述意见。谢谢!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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