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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如何处罚
释义
    1、国家机关不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犯罪客观方面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客体
    所反映的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即本条的犯罪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所有者对其个人信息自由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信息报酬请求权。
    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覆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智力以及个体、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血型、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病史、电子邮件、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等。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即拒绝他人获得自己信息的权利。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因国家授权或业务性质可以获得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本罪的客观行为为非经国家或公民个人的允许将个人信息出售、展示、传递给第三人,造成严重后果。本罪的主观态度为直接故意。
    二、相关部门不按规定查处传销行为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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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3: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