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寄存人如何领取保管物? |
释义 | 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间的情况下,寄存人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也是保管人的义务。无论保管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寄存人都可以提前领取保管物。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可以随时终止。保管人无特殊事由时,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没有必要限制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不管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可以提早解除保管人的义务,对保管人实为有利;保管是有偿的,只要寄存人认为已实现保管目的而要求提前领取的。保管人也无阻碍之理。 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自然可以随时终止。不但寄存人可以随时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而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如保管人患病、丧失行为能力等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拓展延伸 保管物领取流程及注意事项 保管物的领取是一个重要的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注意事项。首先,寄存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的授权文件,以证明其身份和对保管物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寄存人需要填写领取申请表,并交付给相关的管理机构或人员。在领取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或提供相关的凭证。此外,寄存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领取时间与管理机构或人员的工作时间相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其次,仔细核对保管物的数量和状态,如有任何损失或破损应及时与管理机构或人员沟通并记录下来。最后,妥善保管领取凭证或收据,以便日后查询或维权使用。 (字数:112) 结语 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保管人的义务。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目的已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寄存人有权提前领取保管物。不管保管合同有偿还是无偿,寄存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物领取需遵循一定流程和注意事项,包括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支付费用等。寄存人应注意核对物品数量和状态,并妥善保管领取凭证或收据。(字数: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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