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店怎么算成本和利润 |
释义 | 开店之后所有用出去的钱叫成本,纯赚的钱叫利润 成本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达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其所费资源的货币表现及其对象化称之为成本。 并且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成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处于不断地变化发展之中。从另一个角度成本上讲也可以是做出某种选择必须付出的代价,当人们“舍鱼而取熊掌”时“鱼”便是人们的成本,当商家投资时,商家的付出货币等便是商家投资的成本。 利润是企业家的经营成果,是企业经营效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其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基本计算: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资产减值损失: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投资收益(或损失):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得利。 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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