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断卡行动了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公安部等部门开展此次“断卡”行动有“斩草除根”之决心。银行卡犯罪是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的“帮凶”,与各类犯罪层叠交织,错综复杂。如何厘清银行卡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此罪,正确理解准备行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根本要义,成为司法实务人员正确适用刑法、办好此类刑事案件的关键点。银行卡犯罪主要包括伪造信用卡型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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