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要约与要约邀请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区别: 1、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 2、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