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矫正期间私自外出会有什么后果? |
释义 | 法律分析: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缓刑期间注意事项1缓刑期间接受社区矫正。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应当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2缓刑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有正当理由,经过审批的,可以外出。但是有时间限制,不可能长期。3因故居所变更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变更,变更监管地点。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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