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业编是不允许干第二职业的,事业编人员参照的是公务员的管理方式,是不允许兼职的,因为可能会滋生权利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各行业事业编也会有相关的条例制约第二职业,如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在编教师不可以在校外进行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兼职。 法律客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