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内容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相关裁判规则有以下五条: 1、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应当归业主共有; 2、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电梯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从而获得的收益应属业主共有; 3、小区共有部分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4、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返还业主; 5、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知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