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法律对于滥用诉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形式、处罚以及认定条件上。 1、滥用诉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恶意诉讼: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一般包括假意诉讼、欺诈诉讼、骚扰诉讼等形式。 (2)不正当行使诉权: 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纠缠法院和相对方当事人,拖延诉讼,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浪费的行为。 2、滥用诉权的处罚: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3、具体的认定条件 (一)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诉讼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在虚构的事实或者伪造的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经由符合诉讼程序的表面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三)通谋。通谋作为要件仅适用于原、被告通过诉讼诈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你知道滥用诉权都有哪些构成要件吗? 虽然滥用诉权的案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并没有明确给出如何判断的基本要素。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滥用行政诉权的行为应符合如下要件: (一)行为人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诉权的行为 (四)滥用诉权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并给他人造成诉讼负担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民事诉讼中对于滥用诉权的相关认定和处理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办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也是属于社会的公用资源,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相关情况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还需要刑事处罚。这种滥用诉权的现象也暴露出我国行政救济途径的部分失灵,作为行政纠纷解决渠道的行政救济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然导致矛盾激化、升级和积压。我们在客观审视滥用诉权行为并进行法律规制的同时,应正视滥用诉权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合理架构行政纠纷解决渠道,疏通行政争议。您了解了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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