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污水处理服务投诉电话 |
释义 | 通过微信的全国投诉电话本,您可以方便地找到农村污水处理投诉电话。只需打开微信,点击“我”,再点击“服务”-“城市服务”,跳转页面后点击“常用服务”-“全国投诉电话本”,下拉页面找到“环境保护”和“医疗卫生”,即可点击“拨打热线”。 法律分析 找农村污水处理投诉电话?用微信打开全国投诉电话本可以查找。 1、打开软件,点击右下“我”,再点“服务”-“城市服务”。 2、跳转页面点击“常用服务”-“全国投诉电话本”。 3、下拉页面,找到“环境保护”和“医疗卫生”,点击“拨打热线”。 拓展延伸 农村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渠道 农村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渠道是为了保障农村污水处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供给广大农民朋友们的一个监督和投诉的渠道。通过该渠道,农民可以及时反映农村污水处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如处理效果不理想、服务态度不满意等,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促进农村污水处理服务的持续改进,提高处理效果,还能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与投诉渠道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相关服务提供者加强服务质量,为农村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结语 通过微信的全国投诉电话本,您可以方便地找到农村污水处理投诉电话。这一渠道为广大农民朋友们提供了一个监督和投诉的途径,以保障农村污水处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您可以及时反映问题,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促进服务的改进和提高处理效果,同时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监督与投诉渠道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服务提供者加强服务质量,为农村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未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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