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敛财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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