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不清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法律依据: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一)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二)非必要现场动火作业的项目,则避免动火作业,可移到动火危险性低的区域进行;(三)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一人动火,一人在旁监护,禁止单人独自进行行; (四)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五)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六)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消防器材;现场无消防水时,应禁止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七)动火作业可能给其他部门造成影响或带来风险的,动火区域管辖部门须通知并提醒其他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八)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事故;动火点及地面需分别配置灭火器和消防用水;(九)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交叉动火作业; (十)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人监火 ;(十一)三级动火作业须落实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