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烧伤有几级伤残鉴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烧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1、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3、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5、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6、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7、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8、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一、9级伤残鉴定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可被称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为凡伤残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并可以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1、轻度癫痫;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的;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者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的;9、颈部瘢痕畸形,但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的等等。 二、伤残鉴定是5级怎么鉴定?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4)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单瘫(肌力2级以下);(6)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2、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6)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12)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4、颈部损伤致:(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2)影响呼吸功能。5、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2)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2)膀胱切除;(3)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4)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5)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8、会阴部损伤致:(1)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2)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9、肢体损伤致:(1)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2)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3)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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