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范围是: 1、一般级别管辖。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即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2、特殊管辖。 (1)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2)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管辖;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眼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4)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