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固定资产盘盈要交所得税 |
释义 | 因为盘盈固定资产所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要补交所得税。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企业在进行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超过帐面数量而出现的盈余。固定资产盘盈按新的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前期差错,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更正。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综上所述,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并调整账面记录。固定资产盘盈,相当于企业取得了意外的一笔财产收入,所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人外的其他收人,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人、违约金收人、汇兑收益等。 第五十八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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