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会议参与人数有没有明确要求? |
释义 | 《村民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若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必须召开。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决定需过半数同意。 法律分析 《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拓展延伸 会议参与人数的规定及限制情况如何? 会议参与人数的规定及限制情况因不同的会议类型和目的而有所不同。对于一些小型会议或内部会议,可能没有明确的人数要求,参与人数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确定。然而,对于一些大型会议、国际会议或特定行业的会议,通常会有明确的人数限制,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参与者的安全。这些限制可能基于场地容量、安全要求、预算限制或组织者的决策。在确定会议参与人数时,组织者通常会考虑参与者的需求、目标和资源。因此,会议参与人数的规定及限制情况会因具体情况而异,需要根据会议的性质和要求进行评估和决策。 结语 根据《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每季度召开一次。只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就应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为了确保会议的有效性,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会议,并且所做的决定必须得到过半数与会人员的同意。对于不同类型和目的的会议,会议参与人数的规定和限制会有所不同。这些规定和限制通常基于场地容量、安全要求、预算限制以及组织者的决策。因此,会议参与人数的规定和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宪法的修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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