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自治权,包括以下五点: 1、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注意不是独立的立法权,因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影响生效; 2、实行独立税收制度,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3、自行制定有关经贸、科教文等方面的政策,自行发行货币; 4、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5、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