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保密期是多久 |
释义 | 保密义务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从劳动者知道企业秘密之时起即产生。保密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因此,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明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劳动者在离职以后均应承担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保密义务不以支付保密费用为前提,但无疑,支付一定的保密费用将有效地促使劳动者自觉的履行保密义务。而且支付保密费也是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一项证据。竞业禁止是一项约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就业自由的限制。主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或者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约定,均属于有效约定。应当注意的是,与保密义务不同,竞业禁止义务以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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