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1月18日,刘某喂养的柯基犬在其朋友的店内玩耍,不慎走丢。后该犬被马某捡到,捡回当日,马某即为柯基犬拍照,并将其图片上传至利辛某网络平台,发布寻狗启事。因工作繁忙,马某委托其朋友代为照顾柯基犬。然而当日夜间,柯基犬再次跑出,下落不明。刘某寻狗不得,一纸诉状反而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500元。针对该案,利辛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利辛法院认为,马某捡到柯基犬后虽未能将柯基犬顺利交还到刘某手中,但已尽其所能发布了寻狗启事并附照片,故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紧急救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正确的价值导向,利辛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