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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重组日的概念是什么
释义
    债务重组日的概念
    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8月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0万元的商品抵偿债务。甲企业于2000年8月20日将商品运抵乙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重组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00年8月20日即为债务重组日。又如,如果上述甲企业是分批将商品运往乙企业,最后一批运抵的日期为2000年8月30日,且在这一天办理有关债务重组手续,则债务重组日应为2000年8月30日。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的增值税是怎么产生的?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相关重组债权应当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作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
    二、债务重组属于资产重组吗
    债务重组不属于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还可以采取以上三种方式相组合。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
    债务人破产清算(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
    第八条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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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