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军事院校在校学生凭注明乘车区间、加盖学校公章、贴有火车票电子优惠卡(以下称优惠卡)的学生证,中小学生凭学生证及学校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四次家庭居住地到学校的往返火车硬座半价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简称学生票或学生往返票。 如果学生购车票的乘车区间在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之内时,予以换票。同时,如是前一段已经核减优惠乘车次数的,凭前一段车票不再核减次数;不能出示前一段车票的,按规定核减一次优惠乘车次数。 如果学生所购车票乘车区间超过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含发站在前、到站在后、发到站均超出等情形)也予以换票,同时,对超出优惠乘车区间的部分,使用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 法律依据:《学生往返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办理学生往返票的车次,由铁路局在集中办理学生票前向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布。学生在学校所在地购买返程票的乘车站原则上为列车的始发站。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各学校做好学生运输工作,通过错开学校放假时间、错开铁路客流高峰期,保证学生均衡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