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处分和解除处分的区别: 1、性质不同。撤销处分是对错案的纠正,对原处分决定宣布无效;而解除处分是指行政处分在法定的处分期满解除后,终止行政处分对受处分人员的影响; 2、条件不同。撤销处分的条件是无违纪事实存在,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而解除行政处分的条件是受到除开除处分以外的行政处分以后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如果其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 3、效力不同。撤销处分自撤销处分决定之日起,原处分决定的效力便自始至终不存在了,其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应当全部恢复;而解除处分则是从解除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考核、晋升职务和工资上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行政处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4、办理机关不同。撤销处分可以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也可以通过申诉由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而解除处分只能由原批准处分的行政、监察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办理; 5、时间不同。撤销处分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而解除行政处分一般是在受到行政处分期限届满之后。 6、适用范围不同。撤销处分既适用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又适用于受到政纪处分的人员;解除处分只适用于受到政纪处分的国家公务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