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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省工伤退休工资怎么算
释义
    工作中,如果因为工作而受伤是可以像该企业索要一定的赔偿的,如果如果经过鉴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在退休后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的。那么吉林省工伤退休工资发放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5至六级由企业发给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随其它退休职工一并调整养老金,但按养老金调整办法计算调整额低于按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吉林省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9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6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9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5.0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19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4.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72.5元的,按72.5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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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