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化局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
释义 | 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北大法宝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发布日期】2011.12.19【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十五条。 2.文化局稽查部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市场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文化商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文化市场稽查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 (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三)美术品收售、展销、招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 (四)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文物经营活动; (六)电影发行、放映; (七)书刊经营活动; (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 (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前款第(四)、(六)、(七)项规定范围内的稽查职责分工,按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文化市场稽查的依据是: (一)法律; (二)行法政规; (三)行政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第二章 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 第六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文化市场的发展实际组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 第七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总结、交流文化市场稽查工作的经验,井向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八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须掌握国家有关法律和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规章,熟悉文化市场管理的业务知识,经过岗位培训,取得岗使资格。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 第九条 文比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在履行职责对的权力是: (一)对文化经营单饺进行例行检查;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群众的举报与揭发对有关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调查; (三)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非法经营活动涉及的工具、物品等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四)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稽查人员履行职责才应承担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购程序执行公务; (二)为检举、揭发违法活动的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四)对执行公务时的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工作中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经营单位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护、包庇被查处的经营者; (五)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和扩散证据; (六)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的稽查工作。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稽查机构有权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行稽查职责。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或非法活动,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要与事实相符,并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存的证据,应当按照规定登记,由专人保管,不准私自占有或者外传。 第十六条 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警告、罚款的处罚。 执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场。 第十七条 须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由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填写《立案呈批表》,并经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大案要案应抄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主要有: (一)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 (二)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 (三)检查笔录(含证人笔录); (四)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 (五)录音、录像、摄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 3.文化局稽查部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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