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会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部分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的不够准确。在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前按照要求做好清查,全面梳理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很多事业单位在日常资产管理中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应付账款、长期投资、待处理的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等等, “摸清家底”,为施行新制度提供可靠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新制度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很多单位仓促建账,没有全面梳理单位资产负债情况,也没有对往来款中长期的呆账做处理,直接计入了新账。 2、部分单位出现了预算会计为主,财务会计为辅的现象。原政府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实际工作中,一切财务工作开展围绕预算及预算执行,虽然目前实施的新制度,财务会计对单位作用没有凸显出来,部分单位的财务会计成了未完成新制度而必须做的,更多焦点仍旧集中在预算会计,财务会计成了辅助工作。 3、政府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增大,对于会计人员能力要求更高。随着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相较于之前,工作量大大增加。一是新制度的双重记账,增加会计人员的操作量。二是新版财务软件的使用上,预算会计在实际操作中更强调了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的运用,以及在账务处理上与年初预算、年末决算实现连接闭口,对于会计人员能力要求更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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