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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离婚夫妻双方有权查看手机吗
释义
    有权
    夫妻之间依法享有隐私权,任何自然人都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院并不会主动查双方的隐私,但是一方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的,需要提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劈裂的相关证据,可能这个会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隐私部分,但这个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供,法院并不会主动去查询。
    离婚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查对方的手机,在案件的处理中,可能需要证据,所以可以向法院申请查阅对方手机里的信息。诉讼离婚一般需要案件的证据与详细资料,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申请,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调取通话记录。但是调取通话记录没有用的,因只有通话记录,没有通话内容。如果需要证明另一方有外遇等情形时,通话记录起不到证据作用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有
    (一)个人的侵权。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二)网络经营者的侵权。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
    (三)商业公司的侵权。
    (四)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
    (五)其他形式的侵权。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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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