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有什么特征
释义
    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有什么特征
    具有下列特征:
    一是应具有普通程序性。
    二是应具有简化性。这是提高普通程序审判效率的客观要求,是对普通程序中的法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方式进行浓缩、变通和化繁为简,但不是抛弃普通程序中的某些法定步骤。
    三是应具有限制性。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对普通程序的简化是有条件的,该限制条件是基于被告人认罪,是因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为避免庭审机械和不必要的繁琐而进行的简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3 1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