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手机号发起申诉过于频繁已被限制申诉的情况可联系申诉平台客服或者是手机号运营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十七条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 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