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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
释义
    法律分析:《八条禁令》划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八条红线,分为两部分,前4条是为了约束法官与律师业外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如严禁收受、租借律师的财物,严禁参加由律师出资的各类非公务活动,严禁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承办律师与本人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后4条是为了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接触交往行为,如严禁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严禁私自会见律师或违规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严禁向律师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法律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
    第一条 严禁收受、租借律师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礼金、礼品、购物卡、消费券、有价证券、转账红包、交通工具、房屋等。
    第二条 严禁参加由律师出资的各类非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宴请、旅游、运动、娱乐、研讨会、同学会、同乡会等活动安排。
    第三条 严禁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到律师事务所任职或挂名取酬、与律师发生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经济往来活动等。
    第四条 严禁承办律师与本人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特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同学、师生、曾经配偶或同事等关系。
    第五条 严禁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
    第六条 严禁私自会见律师或违规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法律意见。
    第七条 严禁向律师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
    第八条 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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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