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2、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一、申请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认定机构 (一)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二)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论证。 (三)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