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参加公司聚餐后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经理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具有工作性质,是工作的延续。师*莎离开饭店返家途中遭遇车祸,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死者师*莎(均为化名)遭遇车祸不属工伤的通知书;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死者师*莎原是济宁某通讯器材商行的职工。今年1月13日,师*莎单位经理通知公司员工,下班后到本市聚宾园饭店聚餐。当晚,师*莎准时参加了聚餐活动。晚上九点左右,师*莎骑自行车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 事后,被告认定,师*莎是离开单位到饭店就餐后返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在工作范畴之内,不属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师*莎的家属不服,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律师点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属于工伤。 本案焦点在于,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是否属于工作内容。单位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职工到某某处聚餐,该通知具有行政命令的色彩,职工都应参加。它类似于单位组织参观学习。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仍属于工作性质。属于工作范畴。聚餐回家发生的交通事故等同于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