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业务评估费如何收取?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通常都会向银行提供一点抵押物,常见的就是房产。房产抵押贷款评估费费标准采纳累进计费率:1.房子总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42%;2.100万元到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累进计费率为0.3%;3.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12%;4.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6%;5.5000万元以上的收取评估总价的0.012%。其余抵押物也会有相应的评估费,具体可以咨询银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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