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
释义 | 单位主要职责 主要承担全省中小企业监测分析、政策法规宣传、企业 培训、对外交流、创业创新服务等职责。具体如下:1、负 责建设运营中小企业政策信息服务平台;汇集中央各部委、 我省各级政府、地方涉及中小企业的各类政策和服务信息, 编制跨行业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惠企政策汇编》;开展政策 宣传咨询服务,负责承接中小企业政策宣传与研究、企业诉 求收集反映和跟踪办理工作。2、负责中小企业运行监测, 编制运行分析和发展情况调研报告,提供企业运行预警服务 工作。3、负责中小企业梯次培育相关工作。4、负责承接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市场开拓和开放发展服务工作。 5、负责领军人才培训服务项目;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总 裁培训;整合优秀企业培训师资源搭建江西省中小企业创新 成长学院线上平台。6、负责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培育; 负责中小企业双创大赛组织工作;负责中小企业服务(创新) 联盟建设及运行;负责江西省创业大学,培育和发展创业辅 导师队伍,开展创业培训。7、负责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优化 服务工作,包括中小企业征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对接服务、“工信通”融资产品落地、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摸 查等;负责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 2023 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 年江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收入预算总额为 2900.5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38.39万元;财政拨款收 入 2900.53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128.99 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3 年江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支出预算总额为 2900.53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538.39 万元; 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 基本支出 2029.53 万元,较上年 预算安排减少 232.9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1865.29 万 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56.11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11 万元,资本性支出 2.02 万元。项目支出 871 万元,较上年预 算安排减少 305.49 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 871 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41.91 万 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5.65 万元;卫生健康支出 124.25 万 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5.14 万元;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支 出 2622.97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548.97 万元;住房保 障支出 11.4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0.21 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 工资福利支出 1865.29 万元,较 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244.07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1027.11 万 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299.35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6.11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6.11 万元;资本性支出 2.02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1.08 万元。 举办工信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江西)高 级研修班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概述 工信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项目属于国家人才 素质提升工程之一,由中组部牵头,财政部支持,工信部和 国资委负责实施。2012 年启动至今,9 年来累计开设 160 多 个班次,10000 多名优秀的中小企业家参与领军体系,形成 了横向上跨区域、跨机构全国选课和纵向上“结业不毕业” 持续复训的项目特色,共有 22 家承办机构和 32 个行业参 与该项目工作,据统计,通过该项目平台的合作成果有近 200 项,成果丰硕。2014 年 11 月,我中心与武汉大学签订协议, 开始在江西启动领军人才培训项目。截止到目前,领军人才 培训项目共培养学员 588 人,课堂内外活动 161 次,学员间 合作成果 23 项,教学成果显著,社会反响甚好。 1.立项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 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实施主体 项目由江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实施。3.实施方案 举办工信部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江西)高级研 修班项目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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