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养老院去哪里办手续? |
释义 | 法律分析: 养老院的注册申请流程 所该准备的资料条件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办理对象;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办理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在宜昌市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湖北省民政厅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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