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付小报记者敲诈 |
释义 | 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敢声张只会让不法之徒更嚣张。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索要财物,依法可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274条,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应当立刻向相关的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越是怕事,越是不敢声张,不法之徒就会越嚣张。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应对小报记者的敲诈:法律手段与公众关系的平衡 在应对小报记者的敲诈问题上,维持法律手段与公众关系的平衡至关重要。首先,法律手段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敲诈者或寻求法律救济。然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应与公众关系密切结合。建立积极的公众形象,通过公开透明的沟通,向公众解释事实真相,增加公众对自己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采取合适的公关策略,与媒体合作,传达正面信息,以缓解负面报道的影响。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公众关系的平衡,可以更好地应对小报记者的敲诈问题,保护自身权益并维护良好的形象。 结语 立即报案,勇敢说出来,是对打击不法之徒最有效的方式。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对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惩。对于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我们应当坚决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手段与公众关系的平衡来应对小报记者的敲诈问题,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良好的形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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