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营改制为私营企业,在济宁能办理特殊工种 |
释义 | 一、国营改制为私营企业,在济宁能办理特殊工种 国营企业改制为私营有限公司需要的资料:(1)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2)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有审批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国有企业提供);(6)企业改制方案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改制方案的意见;(7)企业资产评估报告;(8)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新的验资证明;(9)债权债务落实和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10)资产交割及付款手续的证明;(11)公司章程;(12)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职业、身份证明;(13)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和职业、身份证明;(14)营业执照正、副本;(1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要由原国有、集体企业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原国有、集体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三)改制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只要审批文书(许可、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企业名称有变动的,必须限期补办专项审批(许可、资质证件)名称变更手续。 (四)改制企业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规范,但考虑到企业的历史延续,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使用原企业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或双重组织形式。 (五)企业整体改制时,验资评估机构的资产报告不仅要包括固定资产,还要包括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在改制方案中,既要考虑到母公司的改制,又要考虑到分支机构的事宜。母公司进行改制登记后,要限期将其分支机构改建为子公司、分公司、无产权关系的独立法人或予以注销。 凡已改制为私营企业,原商标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等尚未变更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在改制企业登记管理过程中,要做好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等工作,严格审查改制企业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对无偿转让出资和股份(零资产奉送)的,必须进行公证,其赠予、转让、买卖合同和公证书等重要文件须交由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存档。 (七)企业改制登记时按变更程序办理的,登记费用按变更登记费收取;改制企业注册资本超过原注册资本(金)的,只收取其超过部分的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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