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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易程序及其适用情形是什么?
释义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是构成简单民事案件的三个必须具备的概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作为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进一步作了一些排除性的规定,明确将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之外。这五类案件是: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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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