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歌曲的侵权行为 |
释义 | 著作权侵权必须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作品需具备享有专属排他权利的条件,被害人应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被告不能合理使用著作权。主观过错在侵权中起关键作用,表现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著作权并希望或放任损害发生。 法律分析 1、侵害的著作权标的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2、作品须具备有著作权法所赋予享有的专属排他权利。 3、被害人享有被侵害的作品的著作权。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 5、被告不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 另外,主观的角度看,侵权还必须构成主观过错,才能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主观过错主要表现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应知其实施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拓展延伸 歌曲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歌曲侵权行为指的是未经版权持有人授权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他人对歌曲进行复制、传播、演唱、改编等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对于歌曲侵权行为,侵权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道歉等法律制裁。为了防范歌曲侵权行为,建议版权持有人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与相关机构合作进行维权,定期监测侵权情况并采取法律行动。同时,公众也应提高版权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或支持侵权行为,共同维护音乐创作的健康发展。 结语 侵权行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著作权法,侵权行为必须涉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并侵害了被害人的著作权。被告必须证明对方存在侵权行为,且不符合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条件。此外,侵权还需要构成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著作权损害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歌曲侵权行为,侵权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等。为了防范侵权行为,版权持有人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与相关机构合作进行维权,并定期监测侵权情况并采取法律行动。公众也应提高版权意识,共同维护音乐创作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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