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抵押担保中,按照财产权转移和登记的先后顺序,分为先办理权利转移再办理登记和先办理登记再办理权利转移两种方式。前者要求在抵押权成立前,抵押人将该财产的所有权先行转移,并领取代价,然后再将该财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后者要求在抵押权成立之前或同时,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进行财产权转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抵押人违反约定未按期提供抵押财产,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优先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以及限制权的设立、解除应当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抵押权设立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