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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流程
释义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流程: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机关、事业、社团、组织的法人或个人。提供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资信证明;个人还需具有当地户口,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连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2、申请设置二级医院、单位和个人设置的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在受理设置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置的决定,不批准的用书面给予答复。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可凭此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提交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医疗用房平面图,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副本,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和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证明及相关材料;
    4、在受理执业登记之日起45天内,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所需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8、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提供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等相关的资料。若是审核通过的,则卫生局就会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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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