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6年5月18日,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自隋、唐确立史志官修制度以来,历代都把修志作为一种官职、官责,并颁布政令对修志进行统一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1957年,国务院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家12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纲要(草案)。"文革"期间,地方志编修工作因故中断。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志编修重新启动。全国首轮省、市、县三级志书规划编纂六千余部,截至2005年,已出版五千余部。 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全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已基本结束,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总结首轮修志工作的实践经验,地方志工作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地方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靠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二是,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修志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法律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是中国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和大规模、正规化修志的新时代。30年来,全国共出版三级新编地方志书6700余部,行业志、部门志约2万余部,山水名胜志400余部,地情书约7000余部;出版三级地方综合年鉴1500余种;整理影印出版旧志2000余部;建立地情网站400余个,形成了2万多专职修志人员和10万多兼职修志人员的宏大修志队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