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四种股利政策的适用:四种股利政策由于在以上各方面的差异,又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尤其是所处发展周期的不同,要求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用。 1、剩余股利政策:剩余股利政策适用于那种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对资金需求比较大,能准确的测定出目标(最佳)资本结构,并且投资收益率高于股票市场必要报酬率的公司,同时也要求股东对股利的依赖性不十分强烈,在股利和资本利得方面没有偏好或者偏好于资本利得。 2、固定股利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适用于成熟的、生产能力扩张的需求减少、盈利充分并且获利能力比较稳定的公司,从公司发展的生命周期来考虑,稳定增长期的企业可用稳定增长股利政策,成熟期的企业可借鉴固定股利政策。 3、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虽然有明显的优点,但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比较大的,所以很少有公司会单独的采用这种股利分配政策,而大都是充分考虑自身因素,和其他政策相结合使用。 4、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适用于处于高速增长阶段的公司。因为公司在这一阶段迅速扩大规模,需要大量资金,而由于已经度过初创期,股东往往又有分配股利的要求,该政策就能够很好的平衡资金需求和股利分配这两方面的要求。另外,对于那些盈利水平各年间浮动较大的公司来说,无疑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支付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