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选民有权罢免所处地方的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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